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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能源科技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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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能源科技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信息管理,维护国家、学校的安全和利益,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接入校园网的部门和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网络建设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网络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成立网络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网络信息工作责任人,对本部门发布的信息进行管理。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确定一名宣传和网络信息员,负责本部门网页的建设、更新及管理工作,并负责本部门在校园网主页发布内容的采集、整理、上报及备案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的采集、发布和管理


    第七条
  凡属可以公开的各类通知、新闻、公告等均可上网,及时交流信息,提高办公效率。具体内容如下:
    (一)通知类。学校及各部门会议和活动通知;
    (二)新闻类。学校党建、文化建设、教学、科研、外事、后勤、文体活动、校友事迹、校际交流等活动或工作;
    (三)公告类。学校有关部门岗位招聘、招生、就业的信息,文娱、体育及其它课外活动公告,部门及个人获奖及表彰,校内及面向社会的学术活动及会议公告,科研信息、成果转让及招标公告等;
    第八条  上网信息必须真实,凡不宜公开发表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传播的各类信息(内部文件、通报,汇报材料、数据报表、涉及政治或技术机密的信息等)一律不得上网。
    第九条  凡在学校校园网主页及相关链接发布信息,须报送所在部门责任人、学校分管领导审批,重要信息报校长审批。
    第十条  在学校各部门网站发布信息要填写《江西新能源科技职业学院校园网子页信息发布审批备案表》,由所在部门责任人审核后报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发布并备案。
    第十一条  以下在学院校园网主页及相关链接发布的信息为免检信息,可由信息报送部门责任人审核后报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通过网络信息中心发布并备案。
    (一)中央、省、市等上级部门下发文件、通知、公告等;
    (二)学校党政领导机构做出的决议、决定,下发的通知、公告及政务公开内容等;
    (三)学院党政建设、行政管理、教学科研、招生就业等文件和通知等;
    (四)上级领导来校视察做出的指示等;
    (五)学校举办或承办全国性、区域性及全省范围内的学术会议、学术交流活动等;
    (六)学校各部门或个人受到上级或全校性的奖励情况。
    第十二条  信息的发布要做到及时、准确。凡上网信息底稿必须保留一年,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信息管理落实责任制,所有信息上网前须经各部门责任人审核、签字,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  监督和评比


    第十四条  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校网络信息进行统一监督,随时监控校园网信息,对违反国家法规、学校规定的信息及其他不良信息进行删除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各部门网络建设水平进行评比,评出校园网站建设和管理先进部门及个人,并给予表彰;对网站建设和管理较差的部门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
    (一)网站建设坚持正确的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
    (二)网页内容设置全面反映本部门各方面工作,网页设计简洁、美观,与学校主页风格保持一致并体现本单位特色。
    (三)按规定程序发布信息,保证上网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四)网站使用率高,动态内容更新及时,网络管理需与学院各部门的各项工作同步,及时准确地反映本部门最新动态。
    (五)信息管理规范,备案工作完备。


第五章  保密及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保密资料不能上网公布,只对校内公开的资料不对社会公开。学校各部门要保证上网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对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校园网进行以下违反法律和道德的活动: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社会主义制度;
    (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
    (四)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七)宣扬封建迷信和教唆犯罪;
    (八)宣扬邪教思想;
    (九)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十)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十一)制造、查阅、传播违反伦理道德的信息;
    (十二)违反《知识产权法》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网络信息中心要定期对各部门信息员进行有关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及个人利用校园网络资源开办的各类网站(网页)须经学校网络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任何人不得私自在校园网上开设网站(网页),提供网络服务。
    第二十条 落实IP地址登记制度,凡是使用校园网络资源的网站域名必须在学院网络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学院及下属单位的互联网主页必须使用CN顶级域名下注册的域名,落实IP地址分配使用逐级责任制,严禁将校内IP地址租借给校外人员。
    第二十一条  确保重要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做好招生、就业等重要信息系统的数据保护和安全运行工作,加强数据恢复手段和系统灾难备份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教学节目和校园网络视频内容审查。
    第二十三条  凡发现校园网上出现犯罪行为及有害信息,各部门应立即报告学校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要接受学校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入网单位,学校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做出警告、停止网络连接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校园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后勤安全保卫处负责监控网上信息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报公安机关及相关单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网络建设与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学校教育、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做到校园网络管理与学校各项工作同时部署、同步推进。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要教育广大师生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维护好校园网,引导师生合理有效利用校园网络资源,提高校园网的使用率,把校园网作为管理服务、工作学习、宣传教育、文化建设、交流沟通的重要平台,使学校网络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条例由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公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新能源科技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