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
资产管理责任
责 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学校资产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责令其改正,对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学校规定履行其职责,对单位所管辖的学校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提出建议、不作为的;
(二)在管理过程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行事,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私自经营,或者组织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的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 对学校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经请示校领导,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职责要求,学校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学校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学校资产或擅自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或利用职权,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资产或谋私利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造成校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