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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无形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为规范无形资产管理、提高企业无形资产竞争的能力和水平,保证企业无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凡使用本制度规定的上述无形资产,必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按照相关的授权审批程序,申请审批通过并签署有关协议后方可使用相关无形资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在收到使用单位或部门的申请以后,与归口管理部
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进行查证,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后报校领导及总裁审批。
第二十二条 通过审批的单位或部门持审批后的申请书到资产管理处签订使用和保密等相关协议,没有通过审批的则返还申请资料。
第二十三条 企业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对无形资产使用单位或部门征收合理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学校特许其他单位使用本制度规定的上述无形资产,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部拟定方案,按照相应的授权审批程序,经授权人员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无形资产特许使用期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企业无形资
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本企业领导报告,为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及编制企业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应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其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所有部门、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监督企业无形资产的使用及管理情况,依法维护本企业
无形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经请示相关领导,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无形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者。
2.未按职责要求,致使本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3.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维护投资者权益、收缴财产收益的;未履行职责,
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者。
4.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者。
5.擅自处置无形资产和将无形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