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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使用管理

作者:资产处┆点击: 1577次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各个对口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管理办法以及领取、使用和保管等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第十四条 对部分有形资产实行借用责任制。借用责任制实行按需借用、有借有还、不需不借、超期收缴、拒缴处罚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对流动性大、共用性强、两用物资这一类资产的管理,提高其利用效率,防止占而不用、拥而不用的弊端,对其实行借用责任制管理。有形资产对口管理部门向学校资产管理处以借用方式获得这一类资产的使用权,该部门的分管领导就是借用人也就是具体负责人;使用人同样以借用方式获得某一资产的使用权,并成为该资产的具体责任人;在借用单上要标明借用资产的名称、型号、使用目的和时段以及归还的日期、并有具体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亲手签写姓名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和各个对口管理部门都要建立资产定期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对实物资产至少每年盘查一次,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单相符。各业务管理部门和对口管理部门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学校资产管理处,经审核并报长进行审批,审批后方能作调账处理;各对口管理部门在每年的元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向资产管理处进行一次资产报告,填写统一的报告表。

  第十七条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以求物尽其用,对于搁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学校资产管理处有权作出调剂处理。拒绝调剂处理的单位,将对其缓拨或减拨有关经费。